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