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跨县(市、区)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协商共同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