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