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Chapter 2民用建筑节能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一)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对既有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及外形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大型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Chapter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统计并上报生产、使用情况。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国家和省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未予制止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公示或者载明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四)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