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