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共享清单、开放清单。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内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

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