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及时收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意见建议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