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鼓励与境外商事协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