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实行将有碍实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