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标识,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除对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场所,在窗口全流程集中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