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一)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予以帮扶,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建立市、县(区)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