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外,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流程中进行显著提示,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或者二手商品;

(四)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

鼓励经营者扩大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延长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提供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