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乡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城乡饮用水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和特种行业用水(洗浴、洗车等)。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费收缴实行基本水量和计量水量计价的收费机制,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应协作配合,合理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区域范围及收取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批复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