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发生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用水安全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方案,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自治县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