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3年8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纪念设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机构、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场所;
(三)重要行军故道和事件、战斗旧址;
(四)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烈士遗骸点、烈士牺牲地或者烈士殉难处;
(五)纪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雕塑、纪念标志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纪念设施;
(六)档案、文献、标语、石刻、手稿、视听资料、印刷书籍和其他文献资料、实物;
(七)民谣、诗词、故事、文艺作品;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保护的红军长征湘江战役其他红色资源。
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参观、瞻仰、悼念,其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预算。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烈士保护工作和帮扶失散红军及其遗属等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表彰。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规划主题、保护措施、风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资金预算等内容。
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旅游产业、乡村振兴战略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情况,分别确定市级、县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名录并核定公布。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
市、县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和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呈现,实行资源共享。
非国有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宣传,完整、准确、规范地弘扬长征精神。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开展与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有关的学习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