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