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柑橘黄龙病防控等工作,依法制止损害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