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公告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