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合理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

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