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自然生长树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或者森林火灾的;

(四)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