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与自身服务范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公示服务内容或者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的;
(三)利用非法手段干预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运营、服务、监管的;
(四)未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中介服务执业记录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