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