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工作人员培养,提升工作能力素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