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违反规定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
(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