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