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