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者合作举行研讨会、论坛、庆典等活动,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保证活动安全有序;活动举行前,应当将活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