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置宗教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去除原有的宗教设施和宗教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