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并按期换届;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突发事件应对、场所建筑物安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
(七)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场所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