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改变建筑风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