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院校明确培养目标以及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和服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