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时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设施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区县(市)民政部门,并向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设施移交后按规定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