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通过划转、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基本配置到位。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将本单位闲置的供热场地、厂房、医院、学校等场地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捐赠,以捐款、捐物、捐建等形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