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被督导的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评估监测不合格的;
(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
(三)违法违规办学,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大涉校事件的;
(六)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
(七)阻挠、干扰或者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转岗解聘,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