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被督导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

(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的;

(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

(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者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涉校事件的;

(六)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

(七)阻挠、干扰或者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