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完毕。
拆除作业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当日分类处理完毕;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在拆除作业全部完成后三十日内分类处理完毕。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抢险救灾的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管,督促及时分类处理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