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