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随车携带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的,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装卸记录仪和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已经配备但未正常使用的,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每车次处五百元罚款;

(五)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