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在持续提高草原承载能力、优化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管理中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在草原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育和繁育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生长的优良乡土草种,建立优良乡土草种繁育、生产、加工体系;
(二)优化围栏建设,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与补播、施肥等改良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草原植被覆盖度和草原牧草产量;
(三)科学治理和修复退化草原,禁止在草原上采挖泥炭;
(四)总结推广传统畜牧业生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倡精细化利用草原,合理轮换冬夏季牧场,合理控制牲畜采食时间,保障草原休养生息;
在优化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培育甘南牦牛和藏羊新品牌,加强优良畜种的挖掘、保护与利用,推进地方优良畜种提纯复壮;
(二)建立和完善优良畜种选育、繁育、推广体系,发挥国有牧场良种选育、繁育、推广作用,鼓励支持个人、专业合作社饲养种公畜和基础母畜,提高种畜品质,鼓励支持开展各种牦牛藏羊评选活动;
(三)建立牦牛藏羊出栏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四季出栏、适龄畜出栏,出栏率和繁殖成活率应当保持动态平衡;
(四)鼓励和支持季节性舍饲、半舍饲补饲圈养,推广牧区繁育农区养殖模式;
(五)牧户(场)和合作社畜群中能繁母畜、种公畜、幼畜比例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六)建立健全牦牛藏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牧户抗风险能力;
(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牧户实行联户经营;
(八)做好甘南牦牛藏羊品牌的宣传、推介,支持畜产品生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九)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劳务收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