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排放污废水、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线杆、栽种深根性植物;

(四)堆放垃圾、杂物,挖坑、打桩、钻探、顶管、爆破;

(五)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安装其他设施;

(六)进行危害河道内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