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