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擅自改变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的;

(六)未制定或者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七)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八)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时,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成本纳入土地出让价格的;

(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