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教育、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