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