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