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子,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劣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