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参照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