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教育、科技、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