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空间布局、建设用地和建设时序。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