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二)为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贬低、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业务品牌;

(四)排挤竞争对手,实施垄断电信服务;

(五)其他破坏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